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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江瑩娉被上訴人即被 告 羅春芝

謝星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二審)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8萬8370元(詳參本院卷第287-288頁114年度審訴字第767號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9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