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卓家妘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志鴻 年籍詳卷被 告 賴詮穎 年籍詳卷
張進揚 年籍詳卷許霏雯 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而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前以民國115年3月9日115年度補字第2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原告,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