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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58號原 告 李○○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

陳屏樺律師被 告 潘○○(原名: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為請求權基礎(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追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並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核其追加請求權基礎,與原告起訴時主張之事實,均屬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所生爭執,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後均得加以利用,應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及訴外人鄧○○於97年4月13日結婚,但被告於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5日止,有以通訊軟體LINE為附表所示和鄧○○曖昧對話,逾越正常男女交往,被告所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鄧○○與被告係僱傭關係,鄧○○為被告上司,雙方存在明顯權力不對等情形,被告於任職期間,遭鄧○○違反其意願之不法行為(涉及性侵害),該行為並非基於被告自由意志所為,被告已就上開行為,依法提出刑事告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向鄧○○稱:「我很想要老闆抱抱

我捏。我不委屈的,因為我的選擇也是我自己選的,同時我也不想介入你們的事,之前才會說出,我可以離開的」、「你都抱超緊,好有安全感」、「老闆,你該不會性慾很高吧?…你不要笑出來欸」、「我喜歡你幫我按摩小腿耶,我每天小腿都很酸」、「老闆!!!!!!都是你把我弄到提早小紅來!!!!!提早七天誒!!!!!!!!!!!!!!!!!你肯定不懂為什麼,男生的前列腺素,會讓女生子宮收縮快一點點,所以小紅會提早一點點來,我第一次碰到這種事!呀!不就幸好我都有用護墊,但我感覺好像知道第二個原因」、「愛你,愛你,讓我跟,我會在裡面睡覺,讓我跟。(表情符號)」、「下禮拜跟你以身相許」、「我把我的身體給你一天(表情符號)」、「其實你摸我的時候挺喜歡的,還有做的時候030,好了晚安。」、「其實我很喜歡你在我上面欺負我的眼神耶,雖然你很粗魯不知道為什麼,是想把我弄壞掉嗎?早上這樣你現在不累呦?!」等語(本院卷第17頁至第27頁,詳附表),足認被告確實有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往來分際之行為,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當屬有據。而此部分請求既經准許,則本院無庸再行審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㈢被告雖辯稱遭鄧○○違反其意願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

實其說,縱經本院於115年5月14日準備程序曉諭被告應於115年5月30日前提出相關證據,被告猶未提出,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且被告對鄧○○提出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3187號認無法單憑被告之指述遽論鄧○○對被告為強制性交之行為,而逕以該罪相繩,此有原告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4頁至第88頁),是被告前揭抗辯,並無足採。

㈣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如何

苦痛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及被告之身分、地位、學經歷、經濟狀況、本件侵權行為之態樣及方式,以及原告因被告前揭侵權行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適當,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未定給付期限,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之債,兩造復無約定利息,則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1月30日(本院卷第3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越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江碧珊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附表:編號 時間 侵權行為態樣(均為通訊軟體LINE對話) 1 114年4月23日 被告:老闆買給我吃的巧克力總是特別好吃,血糖都變成高血壓了(?恩?)我也很謝謝你今天跟我說了這麼多,我是很開心的,但我也會想著是不是因為我的問題,導致你們關係變不好。我確實很在意老闆,但就是不能直接說出來,我每天都想跟你上班,因為你在,我就有安全感,而且特別開心(表情符號)。很多事情我不問,是因為有些問題,也會讓你造成壓力,不知所措,因為我知道你現在的心情跟穩定情緒要保持冷靜、理智,不能再被任何壓力受影響,況且你也需要一個好好的休息時間,我需要睡覺,同時你也一樣。今天特意去門市,只是想著我去的話,說不定你會開心一點,沒想到你這麼開心,我也很欣慰,我是去陪你上班到快下班,這就是我的目的。我在家也會想著老闆現在在幹嘛,不如我直接去,在你的範圍內(觸及不可)哈哈哈。然後我很想要老闆抱抱我捏。我不委屈的,因為我的選擇也是我自己選的,同時我也不想介入你們的事,之前才會說出,我可以離開的。 2 114年4月27日 被告:沒事啦~你不用載我啦~繼續睡。 鄧○○:妳是願意嫁給我的是吧,就不用擔心我是壞人。 被告:不會,我願意啊,因為我相信妳,也值得被信任。 鄧○○:萬一我是壞人怎麼辦,阿呆妳知道我們認識不到2個月嗎? 被告:你不是壞人呀,在我眼裡不是就好。 鄧○○:謝謝妳這麼信任我我不會讓妳失望的。 3 114年5月2日 被告:老闆,忍不下去,想你了。 (撥電話未接來電) 鄧○○:哈哈哈哈哈 被告:我不理你,你就不理我。 鄧○○:我有理妳唷。 被告:你在談事情,還是在睡覺,我是不是吵到你了。就一句... 鄧○○:談事情,昨日給你提的房子問題。被拒絕了,因為要現金。 被告:那我不吵你,正想跟你說這個。 4 114年5月3日 被告:那你不要跟我睡 鄧○○:把不去掉就好 被告:老闆,我喜歡跟你睡覺,因為你都會抱我。你都抱超緊,好有安全感。 鄧○○:哇!開心!真的開心! 被告:生日快樂!真的呦。老闆老闆,尼在尬麻。 鄧○○:太棒了 被告:老闆,你該不會性慾很高吧?…你不要笑出來欸。 鄧○○:不會的妳放心,笑了剛剛。 被告:所以很低嗎? 鄧○○:那妳呢?記得妳跟我說過妳沒興趣。 被告:我只能說我不會主動,我喜歡你幫我按摩小腿耶,我每天小腿都很酸。 鄧○○:真的嗎?好好那以後我按大腿。 被告:但只有小腿‥? 鄧○○:喔 被告:我怕癢 鄧○○:那一起按就好 5 114年5月7日 被告:好玩嗎? 鄧○○:不好玩啦被別人看到不行 被告:我覺得我自己回家比較好捏 鄧○○:不要 被告:老闆!!!!!!都是你把我弄到提早小紅來!!!!!提早七天誒!!!!!!!!!!!!!!!!!你肯定不懂為什麼,男生的前列腺素,會讓女生子宮收縮快一點點,所以小紅會提早一點點來,我第一次碰到這種事!呀!不就幸好我都有用護墊,但我感覺好像知道第二個原因。 6 114年6月27日 被告:愛你,愛你,讓我跟,我會在裡面睡覺,讓我跟。(表情符號) 鄧○○:天啊!我超開心,今天最開心開心開心開心。 被告:(表情符號)不跟,我就不跟你說話,不跟就沒有抱抱,推開你喔。 7 114年7月2日 被告:下禮拜跟你以身相許 鄧○○:跟我以身相許? 被告:對啊 鄧○○:什麼意思 被告:我把我的身體給你一天(表情符號) 鄧○○:每天嗎 被告:一天,每天是怎樣,不要拉倒,我去森壢跟德興問! 8 114年7月6日 被告:如果是你也會多想的,我剛洗完澡,要睡了晚安 鄧○○:寶寶晚安 被告:剛剛才吃藥,晚安。 鄧○○:寶寶我愛妳 被告:老闆 鄧○○:怎,怎麼了,芠樂怎麼了。 被告:其實你摸我的時候挺喜歡的,還有做的時候030,好了晚安。 鄧○○:嚇死我了!寶貝晚安唷! 9 114年7月13日 被告:你要洗澡 鄧○○:還是我洗澡完過去 被告:回家 鄧○○:和,好,我趕快。 被告:你要在哪裡洗,都可以不知道,我只想抱抱睡覺。 鄧○○:回去洗,在回來很快。 被告:我睡著怎麼辦 鄧○○:我直接過去可以嗎?現在過去。 被告:那你怎麼洗澡 鄧○○:妳那洗 被告:好 10 114年7月19日 鄧○○:還有一個問題,我有什麼要調整的地方呢?這個也可跟我說喔,去洗澡了,掰。 被告:第二,我不能說實話,因為你有家室,我也不可以說,同上,有多少這我倒沒想過,我只能說會在意丫(不能說太多),很希望你能健健康康的,有啥可以調整,我在講公事時不要隨便亂回! 鄧○○:好,知道了唷!那妳不要太晚睡覺,等等就該睡了,如果要追劇明日早上起來也是可以追的。先跟妳說晚安喔。寶貝晚安。 被告:希望你能懂我的意思呦!晚安~ 11 114年8月2日 被告:那不用下載,他只是一個網址。 鄧○○:喔喔喔喔喔 被告:因為你把我剔除了 鄧○○:什麼意思 被告:我進不去了,沒事。 鄧○○:那我怎麼刪除我的,我不要用。 被告:那是每個人都可以用的網址,那只是網址,不會需要下載。 鄧○○:喔 被告:其實我很喜歡你在我上面欺負我的眼神耶,雖然你很粗魯不知道為什麼,是想把我弄壞掉嗎?早上這樣你現在不累呦?! 鄧○○:我喜歡看著妳抱我 12 114年8月6日 被告:但我沒辦法等到你下班 鄧○○:?? 被告:而且我想要 鄧○○:想要什麼 被告:突然想要你欺負我 鄧○○:天啊!我也想 被告:變態 鄧○○:妳是我的愛人,我不是變態嗎 被告:不是 鄧○○:如果明日她沒來我就自己連班,那等我到2300點 被告:我要吃藥不行! 鄧○○:好知道了 被告:說錯了,應該是說我已經吃藥了。 鄧○○:老婆好好休息唷!今天真的累到妳了。 被告:你欺負的我的話倒是不會累,呀哈,很喜歡,現在的我不是我,腦袋不清楚,拜拜。 13 114年8月20日 被告:到家了 鄧○○:知道了老婆,今天謝謝老婆送的香水,超級超級超級開心,今天看到妳親手寫的結婚證書,我真的真的好感動,老婆我愛妳 被告:(表情符號) 鄧○○:愛妳 14 114年8月25日 鄧○○:潘○○妳只能是我的老婆,妳答應我會嫁給我的,而且我們結婚證書我也寫好了,等我自己處理好事情,我的身分證後面一定要是妳的名字,且戶籍會簽到我的名下。 被告:蛤!爸爸呢! 鄧○○:我又不是取妳爸,娶 被告:戶籍啦! 鄧○○:妳嫁給我自然戶籍就會轉到我這邊 被告:爸爸戶籍不能跟我分開 鄧○○:妳媽那邊會遷出,戶政會處理的。 被告:他會變成一個人(表情符號) 鄧○○:為什麼? 被告:不是嗎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