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重黎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趙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5年訴字第538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71,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