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43號原 告 良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佩雯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林浚宇律師被 告 格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處: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被 告 晨瀅食品行即吳瑞忠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陳明是否有理由欄第二項所列事項。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以下須處理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本件被告晨瀅食品行原為吳瑞忠獨資經營之商號,嗣於115年間已變更組織型態為合夥,其負責人登記為吳瑞忠及吳嘉津二人。本件原告原對被告晨瀅食品行即吳瑞忠之訴,請自行斟酌是否有要變更為對被告晨瀅食品行及被告吳瑞忠之訴及調整、追加及變更相關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