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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01號原 告 呂顯榮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405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執行名義所載本金新臺幣(下同)13萬9,051元,及其中12萬3,594元自民國94年1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之債權不存在,則計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1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3萬8,824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2,020元,尚應補繳6,500元(計算式:8,520元-2,020元=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致禎==========強制換頁==========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萬9,051元 1 利息 12萬3,594元 94年1月11日 104年8月31日 (10+233/365) 19.69% 25萬8,891.4元 2 利息 12萬3,594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3月17日 (10+198/365) 15% 19萬5,447.83元 3 違約金 12萬3,594元 94年1月11日 104年8月31日 (10+233/365) 1.969% 2萬5,889.14元 4 違約金 12萬3,594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3月17日 (10+198/365) 1.5% 1萬9,544.78元 合計 63萬8,824元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