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92號原 告即反訴 被告 復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雯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被 告即反訴 原告 吳經平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