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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04號原 告 林沁禹被 告 鄭育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0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8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日辯論終,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若被告以新臺幣8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07號刑事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損害,為此依法訴請被告賠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及原告所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被告目前在監,沒有錢可以清償等語。

三、經查:㈠依原告所引用之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07號刑事判決,所

認定之犯罪事實略以:阮亮豪、鄭育益(即本案被告)、TEE

HAN JIAN、葉時凱、蔡昇廷、洪英琪前分別於113年10月初某日、113年10月7日前某時、113年9月間某日、113年10月21日前某時、113年10月初某日、113年10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宇」、「UNB」、「綠茶」、「牛奶」、「速」、「朵拉」、「小黑」、「麻辣燙」、「鱷魚」、「賴清德」、「風車」、「吉娃娃」、「謝爾比」、「鱷魚」、「蟾蜍」、「小捲捲」、「安邦尼」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凱凱」等人所屬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阮亮豪、鄭育益、TEE HAN JIAN、葉時凱、蔡昇廷、洪英琪均擔任向遭所屬詐欺集團訛詐之被害人收取款項並上繳之角色(俗稱車手)。嗣阮亮豪、鄭育益、TEE HAN JI

AN、葉時凱、蔡昇廷、洪英琪與「小宇」、「UNB」、「綠茶」、「牛奶」、「速」、「朵拉」、「黃凱凱」、「小黑」、「麻辣燙」、「吉娃娃」、「安邦尼」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113年8月21日某時起透過網際網路向林沁禹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並向其要約交付投資款項,致林沁禹因此陷於錯誤而應允之。而鄭育益依「綠茶」、「速」指示,於113年10月7日10時50分許,配戴以「朵拉」提供之電子檔案自行偽造列印,用以表明身分為「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務部外派專員陳宇」之工作證件,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前(下稱本案地點)與林沁禹會面,並出示證件予林沁禹以表明身分而行使之,林沁禹遂交付80萬元款項予鄭育益,鄭育益即以「陳宇」名義簽立以「朵拉」所提供之電子檔案自行偽造列印之現金收據1紙予林沁禹而行使之,後鄭育益依「牛奶」指示前往本案地點附近某統一超商,將前開款項放置於「牛奶」停放該處之某不詳車輛內即逕自離去,以此方式將款項轉交上繳予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流向,亦足生損害於「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宇」,鄭育益並因此取得以B款項1%計算之報酬即8千元(詳參本院卷第11-32頁之刑事判決、及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3276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而被告所涉前開刑案亦經本院刑事庭以上開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就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不爭執,是足信屬實。

㈡依前揭刑事判決所載,可知被告與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

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致原告受有前揭8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則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80萬元負損害賠償責任,及依法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週年利率5%),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12日(送達證書見審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亦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陳述及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