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07號上 訴 人 李禹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芯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