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5號原 告 楊玉如被 告 楊書彬(歿)
楊霈縈(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楊書彬、楊霈縈均已死亡,原告仍以渠等為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此部分起訴為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