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7號上 訴 人 仟健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子芸被 上訴 人 綠金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金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