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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8號原 告 翔宇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翔訴訟代理人 翁鵬倫律師被 告 林子淼

王翠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複 代理 人 余竑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該庭期本院依職權傳訊證人黃致倫,兩造應預為準備。另關於系爭租賃標的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結果及其理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提出書狀聲請函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