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8號原 告 翔宇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翔訴訟代理人 翁鵬倫律師被 告 林子淼
王翠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複 代理 人 余竑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該庭期本院依職權傳訊證人黃致倫,兩造應預為準備。另關於系爭租賃標的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結果及其理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提出書狀聲請函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