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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巫善蓁訴訟代理人 黃震岳律師

吳芙蓉律師複 代理人 陳閱緣律師被 告 黃美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62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訴訟等)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33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

有,被告為原告母親,逕自占有系爭不動產,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與被告間系爭不動產之使用借貸關係,爰依民法第767條、第470條及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不動產及所有權狀;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898,095元等語。

㈡被告則以:系爭不動產自始即係被告實際出資購買、管理、

使用並保管所有權狀,被告為實際所有權人,原告僅係借名登記名義人,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即已對原告提起返還借名登記訴訟,現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62號(下稱另案訴訟)審理,原告本件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及所有權狀等,均無理由等語。㈢依兩造所陳可知,另案訴訟關於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存在

借名登記關係,為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兩造在本件訴訟所為主張、抗辯是否可採,乃繫於另案訴訟審理結果;又,本件如於另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兩造可免為重複之舉證攻防,且不至於延滯訴訟,並能避免裁判上矛盾。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有於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