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8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林○○反訴被告即原 告 劉○○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複代理人 胡凱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日裁定限期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9月21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揭事項,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