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05號原 告 劉怡君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複代理人 謝元豪律師被 告 陳高來有(即陳威捷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陳高來有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於民國115年9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1日下午4時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表示欲撤回對被告陳高來有之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