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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18號原 告 林琬婷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504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排除系爭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就請求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7日)之金額已可特定,故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原告給付如附件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249萬5,0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9萬5,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50元,扣除已繳納之9,560元,尚應再補繳2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安附表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72萬6,405元 1 利息 72萬6,405元 91年9月11日 115年5月7日 (23+239/365) 7.95% 136萬6,045.4元 2 違約金 72萬6,405元 91年10月12日 115年5月7日 (23+208/365) 0.795% 13萬6,114.07元 3 違約金 72萬6,405元 92年4月12日 115年5月7日 (23+26/365) 1.59% 26萬6,469.04元 小計 176萬8,628.51元 合計 249萬5,034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