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32號上 訴 人 葉青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別鈞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32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5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7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因上訴人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聲明,故請一併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