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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67號原 告 廖翊呈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被 告 謝明軒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複 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