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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7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被 告 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蘇宏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鎵公司)前於111年4月26日邀同被告蘇宏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利息以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加碼年息0.27%計算,並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12月26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而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償之本金372,142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大鎵公司前於114年3月10日邀同被告蘇宏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動用循環額度,並由原告擔保被告與訴外人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鐵公司)之工程履約。嗣原告經台鐵公司發函請求賠附履約保證金,原告並已於115年5月20日給付台鐵公司415萬元。依兩造約定,如由原告墊付款項時,被告願立即償還,並應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加碼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即如附表3至10所示。

(三)被告前於114年3月10日邀同被告蘇宏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0萬元,約定利息以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加碼年息0.02%計算,並應於115年1月21日清償,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然被告現仍積欠原告本金4,065,335元,及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利息、違約金。

(四)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同法第478條前段規定: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台鐵公司115年5月14日中工施字第1150004726號函、匯款收據、本票、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10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表編號 本金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 236,983元 利息 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55% 違約金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35,159元 利息 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55% 違約金 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778,125元 利息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28% 違約金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778,125元 利息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28% 違約金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778,125元 利息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28% 違約金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778,125元 利息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28% 違約金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7 259,375元 利息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28% 違約金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8 259,375元 利息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28% 違約金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 259,375元 利息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28% 違約金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 259,375元 利息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28% 違約金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1 3,049,001元 利息 自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3% 違約金 自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2 1,016,334元 利息 自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3% 違約金 自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