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29號原 告 銓盛鷹架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均上列原告與被告辰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物品(下稱系爭物品)返還原告,且查原告起訴主張系爭物品係基於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茲以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60萬元,約定由被告無償贈與原告系爭物品,且由原告將系爭物品貸予被告繼續使用,原告以此方式取得系爭物品之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業據原告陳報明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單位 1 CNS-4750施工架(大) 13371/支 2 CNS-4750施工架(小) 2486/片 3 CNS-4750水平踏板(大) 10800/片 4 CNS-4750水平踏板(小) 2684/片 5 136水平踏板(大) 252/片 6 扶手框-大(黃) 84/支 7 扶手框-小 10/支 8 延伸架 1856/支 9 鐵爬梯 759/支 10 三角架1.3 235/支 11 三角架1.5 390/支 12 三角架1.8 230/支 13 三角架2 300/支 14 三角架2.5 250/支 15 大骨 390/支 16 斜籬 774/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