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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29號原 告 銓盛鷹架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均被 告 辰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卷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