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輔宣字第42號聲 請 人 A01關 係 人 A02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於民國113年3月22日經本院以112年度輔宣字第93號(聲請人誤為113年度輔宣字第104號,應予更正)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選定關係人A02、A03為共同輔助人,然聲請人目前已穩定工作2年多,生活與收入穩定,對於金錢管理與生活都有規劃,與之前狀況已有不同,並提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為證,爰依法聲請撤銷輔助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輔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宣告聲請人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任關係人A02、A03為共同輔助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輔宣字第93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
㈡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已穩定工作2年多,生活與收入穩定,對於
金錢管理與生活均有規劃,已能夠處理自己事務,而無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等情,惟經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輔助人A02具狀表示:聲請人於113年2月16日經伊介紹進入○○人力公司後,已被騙投資虛擬貨幣多次,均非出自其本人自有資金;復於115年4月8日、10日、15日分別面交投資虛擬貨幣車手新臺幣(下同)各20萬元,總計被騙60萬元,皆由父母以存款為其處理補回,若撤銷輔助宣告將導致地下錢莊、卡債都來索討等語。另一名輔助人A03亦具狀表示:聲請人雖有工作,但理財及經濟狀況未達一般正常人標準,且精神科醫師亦未開立痊癒證明,目前仍需持續回診拿藥等語。而聲請人為輔助宣告之精神鑑定前經本院於113年1月10日囑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進行鑑定,經該院於113年2月27日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略以:鑑定時相對人(指聲請人A01)意識清楚、態度配合、情緒稍淡漠,言談互動皆可順暢進行,自述目前在規則治療下症狀穩定,日常生活皆可自理。相對人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雙極性疾患」。目前相對人雖保有基本認知、生活自理能力,但受疾病影響,於症狀發作時其情境判斷、金錢管理之能力有明顯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推測其回復之可能性低,且會隨疾病病程起伏等語。依上開鑑定報告書,顯見聲請人之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之能力,確因雙極性疾患之影響,已達顯有不足程度。雖聲請人提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欲證明其現在已有穩定工作,主張其具有規劃金錢與生活能力,而無受輔助宣告之必要,聲請撤銷輔助宣告。本院為此另行囑請鑑定人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進行鑑定,經該院於115年7月14日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略以:個案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雙極性疾患」。目前個案雖保有基本認知、生活自理能力,但情境判斷、金錢管理/運用之能力仍有明顯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推測其回復之可能性低等語,此有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15年7月14日長庚院林字第1150550591號函暨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
㈢綜上,本院審酌前揭鑑定報告,可見聲請人因罹患「雙極性
疾患」,近兩年仍有不當金錢使用行為,即114年11月間挪用工作地點公款約40萬元,投資虛擬貨幣遭詐騙;115年4月挪用工作地點公款40萬元、向朋友借20萬元,同樣投資虛擬貨幣遭詐騙,顯見其情境判斷、金錢管理及運用之能力仍有明顯障礙。是認聲請人目前之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程度,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仍顯有不足,其受輔助宣告之原因尚未消滅,自不符撤銷輔助宣告裁定之法定要件,故為充分確保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尚有依賴他人從旁予以輔助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