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醫字第12號原 告 劉松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朱展麟、徐金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又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案列115年度救字第119號)。茲限原告於該駁回裁定確定後之1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18,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