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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古村一再審被告 古毓鏈

古秀珍古秀金蔡尚賢

温雅晴温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是依此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迄未補正乙情,有送達證書、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