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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繼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判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541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然本件被告以原告與被繼承人丙○○間無真實血緣關係為由,對原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調字第1541號受理。因該案審理結果,涉及原告是否為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而屬本件先決問題,即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