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AE000-A11050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簡婕律師複 代理人 曾潔怡律師被 告 莊耀霆

江亦恩(原名:江駿成、江俊霆)

廖育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10月2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10月27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智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