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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 告 黃英傑訴訟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廖慈怡律師被 告 黃鈺婷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複 代理人 陳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4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