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林宇倫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複 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林一心律師被 告 范棋翔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2萬4,700元、泰銖9萬6,200元、日幣44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2萬4,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2萬4,700元、泰銖9萬6,200元、日幣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變更請求金額部分,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透過臉書與原告聯繫,並以附表「詐術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詐欺原告,原告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交付予被告、匯款至被告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或交付予不知上情、依據被告指示而前往收取款項之訴外人游軒庭、劉騰鴻、徐遠樑、林柏宇,再由游軒庭、劉騰鴻、徐遠樑、林柏宇將款項運送至位於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之了了飯店交付予被告或運送至訴外人葉瑀彤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號之住處交付予葉瑀彤藏匿,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因原告遲遲無法取回投資款項,始悉上當受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2萬4,700元、泰銖9萬6,200元、日幣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爭執,認諾原告之請求及訴訟標的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於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認諾(見本院卷第99、100頁),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582萬4,700元、泰銖9萬6,200元、日幣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16日起(見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卷第1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 詐術方式 交付方式 金額 (新臺幣) 金額 (日幣) 金額 (泰銖) 交付/匯款時間 1 113年7月22日 被告於113年7月22日表示其欲作空比特幣,向原告佯稱可以交付款項予其投資,原告因此陷於錯誤於113年7月22日自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A帳戶)分別匯款5萬元2次(共10萬元)至訴外人陳瑞翔花蓮二信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陳瑞翔花蓮二信帳戶)内,並由不知情之陳瑞翔轉交10萬元予被告。 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113年7月22日晚間7時22分 ②113年7月22日晚間7時24分 2 113年7月26日 被告於113年7月25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7月26日自國泰A帳戶,將50萬元、150萬元款項匯入陳瑞翔花蓮二信帳戶內,並由不知情之陳瑞翔轉交200萬元予被告。 匯款 ①50萬元 ②150萬元 ①113年7月26日下午12時46分 ②113年7月26日下午2時39分 3 113年8月2日 被告於113年8月1日向原告佯稱須要加碼投資30萬元,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日,自其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星展帳戶)分別匯款5萬元2次(共10萬元)至被告指定之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内(戶名:青剛櫟有限公司,下稱青剛櫟華南帳戶)。 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113年8月2日下午9時1分 ②113年8月2日下午9時3分 4 113年8月4日 被告於113年8月4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4日,自星展帳戶分別匯款5萬元2次(共10萬元)至被告指定之青剛櫟華南帳戶。 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113年8月4日上午7時57分 ②113年8月4日上午7時59分 5 113年8月22日 被告於113年8月22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2日自星展帳戶提領200萬元現金,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國泰B帳戶)提領10萬元、3萬5,000元,嗣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門口將上開213萬5,000元現金交付予被告。 現金 213萬5,000元 113年8月22日 6 113年9月1日 被告於113年8月26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日自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兆豐帳戶)分別提領3萬現金共4次,嗣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將上開現金共12萬元交付予被告。 現金 12萬元 113年9月1日 7 113年9月2日 被告於113年9月1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日自國泰B帳戶分別提領10萬元現金2次、8萬元現金1次,嗣後在宜蘭縣○○市○○路0段00巷00號將上開現金共28萬元交付予不知上情之訴外人游軒庭,再由游軒庭轉交予被告。 現金 28萬元 113年9月2日 8 113年9月11日 被告於113年9月5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1日自兆豐帳戶分別提領3萬現金共3次及1萬現金1次,並於113年9月11日自國泰B帳戶分別提領10萬現金共4次,並自兆豐帳戶分別提領3萬元現金共3次及1萬元現金1次,嗣後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39巷3樓將上開現金共60萬元交付予被告。 現金 60萬元 113年9月11日 9 113年9月13日 被告於113年9月5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自國泰B帳戶分別提領10萬現金2次及5萬元現金1次,嗣後在宜蘭縣○○市○○路0段00號將上開現金共25萬元交付予被告。 現金 25萬元 113年9月13日 10 113年9月16日 被告於113年9月15日向原告佯稱應盡快補上300萬元進行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6日自國泰A帳戶提領290萬元現金及10萬元現金,並將其中現金10萬元兌換成日幣44萬元現金,嗣後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將上開290萬元現金、日幣44萬元現金交付予不知上情之訴外人徐遠樑,再由徐遠樑轉交予被告、訴外人葉瑀彤。 現金 290萬元 44萬元 113年9月16日 11 113年9月22日 被告於113年9月18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9日自國泰A帳戶分別提領10萬現金3次,嗣後於113年9月22日在宜蘭縣○○市○○○路000號,將上開現金共30萬元交付予不知情之游軒庭,再由游軒庭轉交予被告。 現金 30萬元 113年9月22日 12 113年10月1日 被告於113年9月26日向原告佯稱總共獲利已達11億1,000萬餘元,並表示已幫原告墊付很多投資款,因此要求原告再次匯錢,需要繼續加碼投資,並表示會於113年11月交付2,000萬元獲利,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10月1日自星展帳戶提領360萬元現金,並將其中9萬9,973元兌換成泰銖9萬6,200元,嗣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將350萬元現金、9萬6,200元泰銖交付予不知情之徐遠樑,再由徐遠樑轉交予被告、葉瑀彤。 現金 350萬元 9萬6,200元 113年10月1日 13 113年10月14日 被告於113年9月26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10月14日自國泰B帳戶提領10萬元現金5次,嗣後於113年10月14日將上開現金共50萬元交付予被告。 現金 50萬元 113年10月14日 14 113年11月1日 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自星展帳戶提領200萬元現金,嗣後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將上述現金200萬元交付予不知情之徐遠樑,再由徐遠樑轉交予被告。 現金 200萬元 113年11月1日 15 113年11月8日 被告於113年11月4日向原告佯稱開始放空比特幣,因此需要交付365萬元之稅款,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8日自星展帳戶提領365萬元現金,嗣後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將上述現金365萬元交付予不知情之徐遠樑,再由徐遠樑轉交予被告。 現金 365萬元 113年11月8日 16 113年11月9日 被告於113年11月8日向原告佯稱其已獲利1億元,因此需要交付157萬元之稅款,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自國泰A帳戶,分別匯款5萬元2次(共10萬元)至被告所指定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内(戶名:林楹柔,下稱林楹柔玉山帳戶)。 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113年11月9日晚間6時22分 ②113年11月9日晚間6時22分 17 113年11月11日 被告於113年11月11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自國泰A帳戶分別匯款5萬元1次及3萬9700元(共新台幣8萬9700元)至被告所指定之林楹柔玉山帳戶內 匯款 ①5萬元 ②3萬9,700元 ①113年11月11日凌晨3時33分 ②113年11月11日凌晨3時34分 18 113年11月18日 被告於113年11月18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自國泰A帳戶提領400萬元現金,嗣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前將上述現金交付予被告。 現金 400萬元 113年11月18日 19 113年12月2日 被告於113年12月2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自國泰B帳戶分別提領10萬元現金2次,嗣後在宜蘭縣○○市○○路000號將上述現金共20萬元交付予被告。 現金 20萬元 113年12月2日 20 113年12月12日 被告於113年12月3日向原告佯稱需要再交付127萬稅金用於補稅,否則金流卡住,無法取得所有投資款項,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11日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貸款300萬元,並於113年12月12日自兆豐帳戶提領150萬元現金,嗣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將上述現金150萬元交付予告。 現金 150萬元 113年12月12日 21 113年12月24日 被告於113年12月8日向原告佯稱需要再交付現金用於補足資金缺口,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24日自國泰B帳戶提領I5萬元現金,並將身邊30萬元現金,在宜蘭縣○○市○○路000號將上述現金共45萬元交付予不知情之徐遠樑,再由徐遠樑轉交予被告。 現金 45萬元 113年12月24日 22 113年12月25日 被告於113年12月25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25日自國泰B帳戶提領5萬現金,嗣後在宜蘭縣○○市○○路000號將上述現金5萬元交付予被告。 現金 5萬元 113年12月25日 23 114年1月2日 被告於114年1月2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4年1月2日自國泰B帳戶提領10萬現金3次,嗣後在宜蘭縣○○市○○路000號將上述現金30萬元交付予被告。 現金 30萬元 114年1月2日 24 114年1月13日 被告於114年1月13日向原告佯稱需要繼續加碼投資,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4年1月13日自國泰A帳戶匯款60萬元至陳瑞翔花蓮二信帳戶內,並由不知情之陳瑞翔轉交60萬元予被告。 匯款 60萬元 114年1月13日 總計:2,582萬4,700元、9萬6,200元泰銖、44萬元日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