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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 告 藍婕妤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辰羽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除應記載為特定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外,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及理由,亦應「具體」加以記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6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末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附表「應補正事項」及「說明」欄所示情形,故命其應於如主文所示時限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附表編號 應補正事項 說明 1 訴之聲明 1、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賠償需記載金額為若干元、訴請被告為某件行為,需清楚記載要對方做的具體行為內容或要求的金額數目。 2、原告的訴之聲明第1至3項所載「超過其實際合法債權範圍部分不存在、需剔除不得分配、重新編制分配表」云云,顯非具體明確,且並未具體表明異議者為哪一張分配表、分配表做成日期、究竟應如何更正等,無從審理(原則上請求的越多,裁判費越高)。 2 所訴事實有法律上顯無理由之虞 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聲請將本件起訴事實及爭議情形函知執行法院,俾利執行法院依法斟酌是否就爭議分配款項暫緩發、提存或採取其他適當處理措施」云云,似無法律依據,請說明原告是依據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請求發函(即請求權基礎)。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