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 告 梁家榮
顏米姎黃宥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複 代理人 李明潔律師被 告 吳姿瑩
趙秀萍吳昱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被 告 吳沛恩特別代理人 黃立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