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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 告 梁石安

梁忠輝梁忠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被 告 曾國政

梁信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梁銀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