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 告 梁石安
梁忠輝梁忠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被 告 曾國政
梁信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梁銀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