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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駿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緯頡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被 告 辰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恆(原名王志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鷹架設備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陸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公司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公司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8,36

2,000元之價格,向原告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鷹架設備(下稱系爭設備),兩造約定由被告公司以分期付款之方式給付價金,且在被告公司未清償價金或票據未全數兌現前,原告公司仍保有系爭設備之所有權,須待被告公司清償全部價款後,始取得系爭設備之所有權,而系爭設備現存放於新北市南勢國民中學校舍暨市民多元服務設施統包工程工地。

㈡然被告公司給付9,920,000元之部分價金後,自115年3月起即

未再依約繳款,被告公司之負責人亦似為躲避債務而無預警失聯、不知行蹤,被告公司仍積欠8,442,000元之價金,且經原告公司多次催告仍置之未理。

㈢依兩造所簽立之合作協議書內容,被告公司須於付清全部價

款或票據全數兌現後,始取得系爭設備之所有權,是以,縱使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購入系爭設備,且原告公司亦已將系爭設備運抵至約定之存放地點,然因被告公司就系爭設備應清償之尾款,自115年3月起即未再依約付款,系爭設備之所有權人自仍為原告公司,原告公司得依兩造所簽立之合作協議書、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返還系爭設備,為此,爰依合作協議書、民法第767條之規定,提起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公司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設備予原告公司;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作協議書、訂

購確認單等件相佐(本院卷第15-19頁),與原告所述相符,經核無訛,而被告公司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縱被告公司依公示送達為通知者,依法未視同自認,然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有前開原告提出之證據相佐,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113年10月4日簽立合作協議書,該協議書第1條即約定「本交易為附條件買賣,依動產交易法第三章之規定,在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全數兌現償付之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歸乙方(即原告公司)所有,甲方(即被告公司)無異議同意,本公司無須經法律程序隨時取回本貨品(如附表一,即系爭設備)或代物清償」,兩造既已明確約定其等就系爭設備之交易屬於「附條件買賣」,被告公司又未遵期清償購買系爭設備之價金,則揆諸該合作協議書約定之內容及前開規定,原告公司自得向被告公司取回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設備,從而,原告公司基於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及兩造間合作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設備,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公司依兩造間所簽立之合作協議書及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設備,核屬有據,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姿附表:

編號 標的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總價 (新臺幣) 1 葆璨鋼踏CNS(新)C型 1829/60CM 10,800 710元 7,668,000元 2 葆璨交叉拉桿(新)CNS 1829 21,000 140元 2,940,000元 3 葆璨鋼管鷹架大(新)CNS 小八/1829 5,600 515元 2,884,000元 4 調整座CNS/30CM 電鍍 4,000 110元 440,000元 5 下拉桿 1950mm 20,000 50元 1,000,000元 6 葆璨鋼踏CNS(新)C型 1829/30CM 2,000 490元 980,000元 7 鷹達鋼管鷹架大(新)CNS 小八/1829 5,000 490元 2,450,000元 總計 18,362,000元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