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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謝秀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玉英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115年度重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05,201元(前經114年10月7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041號裁定所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應依法為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