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 告 涂文媛
孫桂濱被 告 劉禾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事證待確認、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