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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王明俐

王泰平王易倫王語喬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武氏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揚隆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提出書狀到院,依本裁定之意旨補正原告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訴外人王春連之共同繼承人,前收受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34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4年7月2日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下稱系爭計算書)之分配函文,然被告所稱其代償王春連對訴外人涂彥翔之債務云云,並非真正;縱該債權存在,其違約金金額遠高於被告主張之本金5.24倍,相當於年利率73%,依法應予酌減,爰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求為剔除被告之債權等語。

(二)並聲明:系爭計算書所載次序4至8所列被告應受分配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9萬3,412元、案款入國庫之執行費41萬9,485元、第2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1,150萬4,000元、違約金6,029萬4,828元、利息17萬2,560元、表1分配不足4,679萬8,828元部分,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要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首先你要有分配表,本件偏偏就沒有。原告不服的那張叫作「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不叫「分配表」,字長得不一樣,字數也不一樣,本院不曉得為什麼,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跟原告講清楚。

(二)原告對不存在的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只給3天,因為這起訴前早就該想清楚了),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