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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吳月霞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共23筆不動產(下併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核系爭不動產依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577號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宸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價後所核定之第一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共為新臺幣(下同)24億8,676萬元(詳如附表所示),則原告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4億8,6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5萬3,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昕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1億5,178萬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億8,011萬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6億4,849萬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999萬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702萬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166萬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億1,378萬元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億501萬元 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9,757萬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7,571萬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181萬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9,435萬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099萬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152萬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億4,044萬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億8,705萬元 17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2億135萬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730萬元 1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49萬元 2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8萬元 21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90萬元 22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0號) 1,777萬元 23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09萬元 小計 24億8,676萬元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