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吳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754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44,664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筱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