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廖庭偉
廖庭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被 告 廖周照法定代理人 廖德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筱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