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 告 李怡寬(即李白峯)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民事執行事件之送達代收人:柯柏實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暫不計入利息、違約金等數額,詳參原告起訴狀後附之分配表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