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王世國輔 助 人 王思茜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王嘉涓律師被 告 蔡江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捌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訴訟上之經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房屋稅籍登記予以塗銷」:
㈠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附表一所示之本票
金額,即總額新臺幣(下同)7,450,000元定之;又第二項聲明請求塗銷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部分,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開說明,應依擔保債權額及擔保標的物價值中較低者定之,而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25,000,000元,而附表二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地價,總計為17,986,2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低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5,000,000元,故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低之附表二土地價額即17,986,217元定之。
另上開聲明第1項與第2項主張之訴訟標的固各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目的均在排除被告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為取償,訴訟目的一致,未逸出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綜上,上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450,000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986,217元,自應擇其中聲明第2項價額較高之17,986,217元為核定。
㈡另就聲明第3項請求塗銷附表三房屋稅籍登記,而附表三所示
房屋之課稅現值如附表三所示,則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3,181,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
㈢而原告上開第1、2項聲明與第3項聲明之訴訟目的不同、經濟
利益亦非一致,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21,167,617元(計算式:17,986,217元〔聲明第1、2項〕+3,181,400元〔聲明第3項〕=21,167,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796元。
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28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姿附表一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發票日期 1 150萬元 王世國 110年12月29日 2 220萬元 王世國 111年1月24日 3 35萬元 王世國 111年2月9日 4 40萬元 王世國 111年2月22日 5 300萬元 王世國 111年3月15日 總計 745萬元附表二編號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地價(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 747.90 10,8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 134.77 10,8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 342.93 10,800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4 221.96 10,800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 1,199.78 10,800元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 113.55 10,800元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 67.01 10,800元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 1,049.98 10,800元 9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98400/400000 1,318.06 10,800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4 181.8 15,925元 總計 (747.90×1/3×10,800元)+(134.77×1/3×10,800元)+(342.93×1/3×10,800元)+(221.96×1/4×10,800元)+(1,199.78×1/3×10,800元)+(113.55×1/3×10,800元)+(67.01×1/3×10,800元)+(1049.98×1/3×10,800元)+(1,318.06×98400/400000×10,800元)+(181.8×1/4×15,925元)=17,986,217元附表三編號 房屋座落 課稅現值(新臺幣) 1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253,800元 2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2,824,100元 3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03,500元 總計 3,18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