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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2號聲 請 人 簡金雀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催字第1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1月4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冬 鈺附表股票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66846-0 1 1000 2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016-1 1 2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