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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3號聲 請 人 李美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李道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李道德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全體繼承人作成之股份分配同意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3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卷及本院卷第11-2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昕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李道德 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78-ND-5250-3 1,000 2 79-ND-12544-6 1,000 3 79-ND-12545-8 1,000 4 79-ND-12546-0 1,000 5 79-NX-440-8 181 6 79-NX-896-0 150 7 81-NX-1503-1 692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