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5號聲 請 人 陳秀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5年4月19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15年4月2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品陞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118100-0 1 1000 2 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118101-1 1 1000 3 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118102-3 1 1000 4 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685-0 1 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