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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66號聲 請 人 林曉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並於同年12月23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2月23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內容同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37號民事裁定)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堡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114年2月7日 5,400元 UA1766987 林曉吟 2 堡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114年2月7日 5,400元 UA1766986 林曉吟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