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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71號聲 請 人 李念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催字第238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 李美容 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13年11月12日 750,000元 FA240858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