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76號聲 請 人 陳靜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7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650093-4 股票 1 1000 0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73046-4 股票 1 50 0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0NX83027-7 股票 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