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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79號聲 請 人 黃小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周逸明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周逸明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卷及本院卷第29-34之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昕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備註 01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39430-3 500 1 持有人:周逸明 02 86NX-0054507-6 125 1 持有人:周逸明 03 87ND-0245805-0 1000 1 持有人:周逸明 04 87ND-0245806-1 1000 1 持有人:周逸明 05 87ND-0245807-3 1000 1 持有人:周逸明 06 87ND-0245808-5 1000 1 持有人:周逸明 07 87NX-0065567-2 406 1 持有人:周逸明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