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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泓邦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7721353號)法定代理人 張宏盛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支票附表: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鴻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民國 114年9月5日 新臺幣 92,337元 PM7223446 泓邦科技有限公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