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劉淑嫻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乃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2月11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