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周宋彩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上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後2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依婷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D1726619 1 1000